2019年,欧盟出台《欧洲绿色协议》应对气候变化核心政策,CBAM作为其组成部分,一方面旨在推动欧盟碳市场EU ETS改革,加强对欧盟企业碳排放限制,提升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领导力与话语权;另一方面旨在弥补产品原产国碳定价与欧盟碳市场碳定价之间差异,以防欧盟电力、小口径厚壁钢管、铝等纳入欧盟碳市场,削弱欧盟竞争力,避免国际贸易产品套利可能导致的“碳泄漏”。CBAM要求进口商品按欧洲碳市场定价购买CBAM证书,这是其被误读为“征收碳关税”的主要原因。尽管CBAM具有单边贸易措施特征,但欧盟主张CBAM是碳排放市场管制机制,将进口产品置于欧盟碳市场相同市场定价环境,并非“碳关税”。欧盟认为CBAM根据其实际排放量,以公平和非歧视方式适用于进口产品,任何在欧盟以外支付有效碳价格都将被考虑在内。从专业角度,2012年发表的《欧盟碳排放交易不等于征收碳税》文章,经受住时间与历史考验,欧盟CBAM没有征收碳关税,不符合国际税收关税定义。
但问题的关键是,欧盟CBAM开启了全球碳减排另外一个重要赛道,这个赛道完全绕过了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“共同但有区别责任”原则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“非歧视原则”等国际公法原则,以应对气候变化之名,构建发达国家“气候俱乐部”,包括国际贸易的碳市场定价“市场壁垒”和“碳关税同盟”壁垒,规避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责任,冒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公平发展权和发展利益。
相对于欧盟CBAM非关税的市场措施(气候影响方面的公平),中国更需警惕欧美钢铝关税和解后,以气候变化“碳排放”之名,利用其钢铁碳排放强度微弱优势,针对中国钢铁业“产能过剩”和“倾销”,结成碳关税同盟:即欧美发达国家联手针对钢铁业建立“碳关税同盟”,其成员国钢铁产品互免碳关税,而对同盟外钢铁产品进口,征收至少25%碳关税。“碳关税同盟”如成行,加拿大和日本等很可能加入,中国钢铁走出去将更艰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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